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,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。为严格执行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现对学校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作出有关规定。规定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
1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2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3、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,离退休人员党费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。
4、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,工资条前四项之和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5、 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5角,带工资研究生党员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执行。
6、党员工资变动后,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。
7、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,全部上交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校党委组织部汇交中央组织部(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),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8、党员应自觉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。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9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二、党费管理
1、党总支(分党委、直属党支部)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工作,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登记制度。党支部应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15日前将收缴党费上交党总支,党总支应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0日前将党费上交校党委组织部,组织部将党费直接存入学校党费专立帐户。
2、各单位每月上缴的党费,校党委上交株洲市委60%,返还各单位20%,留存20%。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。
3、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。报销单据、发票要齐全;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,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(分党委、直属党支部)公章;并由党总支(分党委、直属党支部)书记签字,经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后,组织部部长签字方可报销。
4、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党总支(分党委、直属党支部)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、使用的情况,组织部每年向全校通报上年度党费收缴、使用的情况。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,要采取措施,及时纠正。
5、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,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。